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证券从业人员炒股虽不合法,但却合乎人性、人情。
熊锦秋
最近,对于《证券法》修订是否该对证券从业人员炒股解禁,出现各种不同声音,笔者认为,堵不如疏,可在较为完善的约束制度下适当放行证券从业人员炒股。
目前《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监机构的工作人员等,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上述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属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给予行政处分。
尽管《证券法》明令禁止证券从业人员炒股,但证券从业人员炒股其实是个公开的秘密,事实上,证券从业人员天天和证券业务打交道,本身掌握着比普通人更多一些的证券专业知识,人们都希望利用自己的知识发家致富,且潜意识都对自己的投资判断高度自信,认为自己投资操作肯定大赚,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证券从业人员炒股虽不合法,但却合乎人性、人情。
其实,2013年《基金法》已放松了对基金从业人员证券投资限制,只需事先向基金管理人申报(基金公司需向证监机构备案),并不得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同年基金业协会还专门发布《基金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管理指引(试行)》,规定基金从业人员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投资证券,需遵循长期投资理念,持有证券的最短期限原则上不得低于3个月。基金管理人实施证券投资交易申报的登记或审批,对上述主体已实施的证券投资进行跟踪分析,发现涉嫌违法违规的,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协会。
如果说基金经理能够炒股,那么以此类推,证券公司等机构的证券从业人员在适当监督约束下也应可以炒股。
证券从业人员证券投资需求有一定合理性,美国法律并未禁止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证券,但有一系列制度规范约束,包括防范内幕交易和利益冲突、证券投资账户开户备案、交易指令申报或审批等一系列限制性规定。笔者认为,A股市场要放开证券从业人员炒股,也需以制度约束为先,通过制度规范,让证券从业人员的证券投资阳光化,让其遵纪守法投资,这方面可借鉴美国的一些做法以及目前我国《基金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管理指引(试行)》的一些约束规定,来对证券从业人员证券投资出台一个指引,其中可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首先,建立证券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申报制度。证券从业人员配偶、利害关系人的证券投资,要及时向本人所属单位申报,所属单位履行一线监管职责,结合单位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对从业人员证券交易是否涉嫌内幕交易等进行监督,发现证券从业人员有违规交易嫌疑的,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其次,证监会建立证券从业人员证券投资合法合规性抽查制度。每年通过抽签选定抽查对象,进行现场检查,尤其要关注证券从业人员是否存在内幕交易或利用未公开信息的交易行为,若证券从业人员存在违法违规、所属单位隐瞒不报的,在对从业人员依法惩处的同时,也要对该单位进行严厉惩罚。
其三,证券从业人员的证券投资必须通过专门指定机构交易。可选择一家证券公司或其他机构,作为证券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的指定交易通道,专门机构也可收集整理证券从业人员的交易数据、交易疑点,发现问题的也可向证监会报告。若证券从业人员通过其他通道进行交易的,可处以交易额的五倍罚款。
其四,限制证券从业人员短炒投机。规定从业人员持股至少3个月以上,如此也可有效降低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可能性和危害。